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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網安備41071102000689
一、背景依據
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39號)有關要求,在咨詢自然資源部礦業權司基礎上,充分借鑒福建、江西等省份經驗做法,研究起草了我省《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意見》(以下簡稱《處置意見》)。
二、目標任務
《處置意見》出臺的目的是為了全面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切實維護國有資源出讓收益,有效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三、主要內容
《處置意見》從處置范圍、處置主體、處置程序、處置要求等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處置范圍。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57號文明確的范圍進行界定,明確本意見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是指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在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進行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因工程施工行為而產生的,有利用價值的,除本工程建設自用(簡單加工后用于本項目縣域內主體工程、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砌筑工程、排水防護附屬工程等所需的砂石料)以外的剩余砂石料。
(二)處置主體。明確市轄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或成立的專門處置機構具體承辦。
(三)處置程序。共分5個環節。一是確定剩余砂石料量。提出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設計應明確該工程建設動用砂石料的總量、自用量和剩余量,項目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施工前科學合理確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將有關情況函告承辦單位。對縣級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產生剩余砂石料的,要求報上一級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對確需調整砂石料量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按程序重新確認并函告承辦單位。二是制定處置方案。明確由承辦單位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等相關單位組織編制剩余砂石料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要求將批準后的處置方案抄送相關單位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從8個方面明確了處置方案應包含的具體內容。三是確定出讓底價。提出公開交易前,由承辦單位通過公開方式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對剩余砂石料出讓價格進行綜合評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出讓底價。四是組織實施交易。明確承辦單位應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自然資源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將剩余砂石料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原則上以公開拍賣方式交易。五是簽訂處置合同。要求承辦單位按有關規定與買受人簽訂剩余砂石料買賣合同,明確相關要求。
(四)處置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市、縣(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的責任主體,要建立由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項目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砂石料交接、違法線索移送等工作機制,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銜接。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工程中涉及剩余砂石料處置的,相關部門要指導市縣嚴格編制論證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科學合理確定動用砂石料的總量、自用量和剩余量。二是規范交易管理。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價格評估活動,不得未開工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不得合并交易等要求。同時提出,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需跨縣域調撥、調劑仍用于該工程建設項目的,由剩余砂石料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行處置。提出砂石料處置收入應全額上繳本級財政國庫。三是明確違法違規情形。主要是依據《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有關要求,明確了6類違法采礦行為認定情形和4類違規處置砂石料行為認定情形。四是強化執法監督。主要明確市、縣(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的巡查監管,對違法采礦問題嚴肅查處,對違規處置砂石料問題及時糾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處置意見》最后提出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雄安新區管委會參照執行。
四、適用范圍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屬于嚴格控制性質的文件,文件中明確的“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經咨詢自然資源部,僅限于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規定處置剩余砂石料。除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外,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涉及砂石料銷售的,一律認定為違法采礦情形。
五、違法違規情形
依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39號)、《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中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173號)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細化具體化,分別明確了6類違法采礦和4類違規處置砂石料具體情形。6類違法采礦情形分別為:①除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外的其他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產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遺留砂石料,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或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情形,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②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采挖砂石擅自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建設項目;③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或項目方將剩余砂石料以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方式擅自處置;④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超出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礦產資源;⑤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項目方占有;⑥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4類違規處置砂石料情形為:①剩余砂石料銷售數量明顯超出處置方案明確數量;②剩余砂石料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③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未全額納入本級財政國庫;④工程建設項目未動工先行交易、違規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違規插手和干預價格評估等其他違規處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