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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網安備41071102000689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能源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關于相鄰煤礦礦區優化調整的通知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急管理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煤礦監察執法處:
為進一步優化煤炭資源開發布局,提升煤炭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效率,促進安全生產,在總結優化調整省屬國有煤炭集團所屬相鄰煤礦礦區范圍成功實踐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優化調整相鄰煤礦礦區范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優化礦界適用的范圍和情形
同時屬于下列范圍和情形的可以申請礦界優化調整:
(一)同一央企或省屬國有煤炭集團所屬無縫相鄰的煤礦礦區、同一采礦權人無縫相鄰的煤礦礦區、同一母公司下屬子公司不同采礦權無縫相鄰的煤礦范圍確需調整的;
(二)原礦區范圍因地質構造、建設壓覆、生態退出、安全生產等原因,本礦區采礦權人無法開采或難以開采,而無縫銜接的相鄰礦區采礦權人更適宜開采的;
(三)涉及礦界調整的采礦權合法有效(不屬于引導退出煤礦);被司法查封、凍結的,需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抵押的,需經抵押權人同意。
二、調整優化礦界的基本條件
調整優化局部礦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鄰煤礦礦區屬于同一企業集團(含同一母公司下屬子公司采礦權的,下同)、不屬于同一采礦權人的由企業集團協調一致并出具書面意見,且不對抗第三人;
(二)礦界調整不涉及空白資源(坐標轉換形成的空白區除外);
(三)屬于央企、國有煤炭企業集團的,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明確國有資產無流失;
(四)擬調整范圍已形成越界開采事實的,已依法查處到位。
三、調整優化礦界的程序和提交的資料
(一)礦界調整按公布的《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行政審批服務指南》的“采礦權變更登記”(礦區范圍擴大或縮小)的審批登記資料和程序進行。
(二)除按照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交下列資料:
1.同一母公司相鄰礦區不屬于同一采礦權人的,提交礦界調整協議書;
2.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礦界調整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礦界調整方案中應包括礦界調整后礦井采、掘、機、運、通等各環節開采規劃);
3.央企、省屬國有煤炭企業集團需提交集團同意礦界調整方案的意見和中央、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同意礦界調整的批復。
四、相關要求
(一)在采礦變更登記手續辦理期間,央企、國有煤炭企業集團和相關煤礦采礦權人要認真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省有關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工作,落實“三管三必須”,確保安全生產。
(二)相鄰礦區范圍擴大/縮小的變更登記手續需同步辦理;礦區范圍調整變更登記,可先辦理兩年期采礦許可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完成相關后續工作,申請辦理長期采礦許可證。
(三)礦界調整后,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義務不變,仍然由原采礦權人承擔;其他權利義務由調整后的采礦權人承擔。
(四)礦界調整后,礦井開采范圍與現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批準開采范圍不一致時,嚴格按現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批準范圍生產;若需擴大開采范圍時,必須按規定取得新的安全生產許可后,方可開采。
(五)各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礦區范圍組織采礦生產活動,不得以調整優化礦區范圍之名自行調整礦區范圍。
(六)如因優化調整產生經濟、權屬等法律糾紛,由涉及相互調整礦界的企業自行負責。
本通知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換發2年期采礦許可證具體申報資料清單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能源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2024年9月10日